青岛市城镇户口

到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并办理迁出证明。

携带迁出证明、准迁证和相关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包括:

申请人书面申请

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迁入人户籍证明

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此外,对于在青岛市取得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也有相应的落户政策:

在本市城镇取得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所需材料包括产权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或者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签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购房合同及发票。

在本市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以在房屋租赁期间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其他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所需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