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餐饮处罚规定

天津餐饮处罚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餐具提供

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反食品浪费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明示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相关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粮食、适量点餐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