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餐饮场所禁烟标准
江门餐饮场所的禁烟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具体标准如下:
油烟排放要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即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地方标准制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正在组织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预计将在GB 18483-2001的基础上进一步收严相关排放标准。
禁烟措施
虽然上述法规和标准主要关注油烟排放,但餐饮场所的禁烟措施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确保室内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建议:
餐饮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油烟排放的标准,安装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同时,餐饮场所也应遵循禁烟规定,特别是在室内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并采取措施禁止吸烟,以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