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长沙市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2024年9月1日起,长沙市本级、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10元/月。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对于失业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

建议:

失业人员应确保符合所有领取条件,并提前了解当地最新的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以确保顺利申领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