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具产品质量法
厨具产品质量法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是该法中关于厨具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销售的产品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如果购买的厨房用具没有合格证书,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并可能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限期改正、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标识要求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监督抽查与处罚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并可能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将受到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