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老待遇计算方法
深圳市的养老待遇计算方法如下:
统筹养老金
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确定,60岁退休为139个月,55岁为170个月,50岁为195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
享受比例根据缴费年限确定,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调节金
每月300元。
只有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才能享受调节金。
地方补助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乘以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乘以18.5加上20元。
示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