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餐饮废弃物处罚规定

宿迁市对餐饮废弃物的处罚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以下是具体的处罚措施: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得继续从事相关活动,并处以1000元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违反相关条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违反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歇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