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职工退休政策

南京女职工的退休政策如下:

一般规定

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特殊规定

女干部满55周岁。

女工人满50周岁,但如果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则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如果曾为原固定工,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则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推迟退休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

国家对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议:

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上述政策,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退休年龄和退休方式。

对于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女职工,可以选择按照女干部或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