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分公司不能从事物业管理

物业分公司 不能从事物业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才能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由于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不能独立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活动。

具体来说,分公司可以从事隶属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但不能直接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分公司如果需要对外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必须由总公司签订,或者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委托进行。此外,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通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包括签订与物业相关的合同。

综上所述,物业分公司不能独立从事物业管理,但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并且其经营活动必须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