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博士授予条件

荣誉博士授予条件

荣誉博士通常是指名誉博士学位,这是一种名誉性的学术称号,用于表彰在学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领域,以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中有杰出贡献的个人。以下是中国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一些基本要求:

授予对象

卓越的学者、科学家。

著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授予条件

在学术上有高深的造诣,并在科学界享有盛誉。

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并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

通过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学术交流、友好合作,以及发展中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过重要贡献。

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或支持中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扩大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过特殊贡献并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对于发展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对于繁荣中国经济,发展中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授予单位

必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掌握。

审批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会议讨论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拟授人员名单,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其他规定

非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推荐拟授人员名单时,须履行一定的职责,包括联系合适的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提供拟授人员的简况和推荐信等。

已由中国某一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国外有关人士,其他授予单位一般不再对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荣誉博士不进行考试和论文答辩。授予单位在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两年内应完成授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