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对幼儿园的用地

国土局对幼儿园的用地

幼儿园用地在国土局的管理下,主要遵循以下规定和政策:

新建或扩建幼儿园项目

政府投资或非政府投资但经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其公益性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新增居住用地需配套建设幼儿园

在土地出让文件或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约定配建的幼儿园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

鼓励移交已建成幼儿园

开发单位将已建成(产权属于用地单位)的幼儿园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过户后,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同步规划、建设、交付使用

按规划在开发项目中需配建幼儿园的,应和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如期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擅自改变幼儿园用途

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幼儿园用地划拨

例如,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对江门市教育第一幼儿园的用地进行了划拨建设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