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转入条件
深圳住房公积金转入条件如下:
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
职工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将在异地中心(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深圳市。
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允许补缴)
职工在深圳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并且申请前6个月已连续缴存(允许补缴),可申请将异地(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深圳市。
符合转移条件且无未还清的贷款
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担保(仅适用于商转公贷款)
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