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是否需要公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诉讼活动日益增多,诉讼通告短信通知作为一种便捷的送达方式,被广泛运用。然而,在诉讼实践中,对于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是否需要公证这一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
诉讼通告短信通知,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短信方式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通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短信作为一种新兴的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是指证明短信通知已送达当事人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写明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送达人的姓名、职务等。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已经收到。
二、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是否需要公证
关于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是否需要公证,目前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 需要公证
支持公证的观点认为,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经过公证。理由如下:
(1)公证具有权威性。公证机关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权威性,能够有效证明短信通知的送达情况。
(2)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公证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明短信通知送达的依据。
(3)公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公证,可以确保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不需要公证
反对公证的观点认为,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不需要公证。理由如下:
(1)法律未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需要公证。
(2)公证程序繁琐。公证程序较为繁琐,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3)短信通知送达证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短信通知已送达。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关于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是否需要公证,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若当事人自愿选择公证,公证机关可以出具公证文书,证明短信通知的送达情况。
若当事人不选择公证,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短信通知的送达情况,如提供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总之,在诉讼实践中,对于诉讼通告短信通知的送达证明是否需要公证,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进行判断。同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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