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的发送是否可以书面追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事务日益增多,法务告知函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发送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在现代社会,短信通知因其便捷、快速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法务告知函的发送。然而,关于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的发送是否可以书面追加,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的发送是否可以书面追加,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的法律效力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短信通知作为一种要约形式,其到达受要约人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在法律上具有效力。

然而,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的法律效力与其书面追加存在一定的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约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在要约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口头形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在受要约人收到口头要约时生效。

二、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书面追加的可行性

  1. 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作为一种要约形式,可以书面追加。具体来说,法务部门在发送短信通知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书面追加:

(1)发送书面确认函:法务部门在发送短信通知后,可以立即向受要约人发送书面确认函,明确告知短信通知的内容,并要求受要约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进行确认。

(2)签订补充协议:法务部门与受要约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短信通知的内容、效力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1. 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书面追加具有以下优势:

(1)提高法律效力:书面追加可以增强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的法律效力,避免因短信通知被篡改、误读等问题导致法律纠纷。

(2)便于保存证据:书面追加有助于保存相关证据,为日后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书面追加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三、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书面追加的注意事项

  1. 保留短信通知原始记录:在发送短信通知后,法务部门应保留短信通知的原始记录,以便日后核实。

  2. 明确书面追加的内容:书面追加应明确短信通知的内容,避免产生歧义。

  3. 及时发送书面追加:法务部门应在发送短信通知后尽快发送书面追加,确保受要约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4. 尊重受要约人意愿:在发送书面追加时,法务部门应尊重受要约人的意愿,避免强迫受要约人接受书面追加。

总之,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的发送可以书面追加。在实际操作中,法务部门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注意书面追加的注意事项,以确保法务告知函短信通知的法律效力。同时,书面追加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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