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细则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市局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局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范围
出租房屋的管理
公共设施的管理
公共场所的管理
园林绿地管理
中央空调管理
电梯管理
其他管理
3. 物业管理流程
1. 各局根据单位物业情况,明确物业管理的内容,并拟出物业管理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2. 寻找合作客户,填报物业管理合作意向书。
3. 拟定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职责和权利。
4.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
5.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与合作客户签订。
4. 注意事项
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审批。
出租房屋时须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建立台账,填写合同期限、金额等内容。
房屋租金按月收取缴各局计财部。
物业管理专项费用由计财部专项管理。
5.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公共服务:接待人员应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对业主一视同仁,接待时主动、热情、规范。
物业服务范围:包括小区绿化、环卫、安全监控、设备维修等管理服务,以及物业信息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6. 法律依据
制定物业管理细则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办法》等。
7. 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
以上是物业管理服务细则的概要内容,具体实施时可能会有所调整,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具体物业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