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餐饮税收政策

武汉市餐饮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餐饮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定率征收,即: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 营业收入 × 核定销售盈利率 × 企业所得税税率。2003年餐饮企业的销售盈利率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分类核定,最低不得低于4%,以后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每年调增,逐步统一达到8%的水平。

申报缴纳:餐饮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应同营业税和有关税费一样实行“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即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每月和营业税及有关税费一并申报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对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税率: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税率为6%。

减免政策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即30万元 × 3% = 9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