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论文的评价要求

教育部对论文的评价要求

教育部发布的《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以下10个“不得”的底线要求:

1. 不得简单以刊物、头衔、荣誉、资历等判断论文质量,防止“以刊评文”“以刊代评”“以人评文”。

2. 不得过分依赖国际数据和期刊,防止国际期刊论文至上。

3. 不得为追求国际发表而刻意矮化丑化中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4. 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与资源分配、物质奖励、绩效工资等简单挂钩,防止高额奖励论文。

5. 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导师岗位选聘、人才计划申报评审的唯一指标。

6. 不得把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教师招聘、职务(职称)评聘、人才引进的前置条件和直接依据。

7. 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

8. 不得将学历、职称等作为在教育系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限制性条件。

9. 不得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严格控制涉及论文的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

10. 不得盲目采信、引用和宣传各类机构发布的排行榜,不过度依赖以论文发表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排行性评价。

这些要求旨在引导高校和学术界更加注重论文的质量和创新性,而非仅仅追求论文的数量和发表速度。教育部希望通过这些措施,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并提升学术研究的整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