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在职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如何进行学位授予?

北京大学在职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关于学位授予的规定如下:

一、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1. 拥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道德。

  4.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

  5.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

  1. 报名参加在职博士生招生考试,通过考试后录取为在职博士生。

  2.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

  3. 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开始论文研究。

  4.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并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5.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6.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1. 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2. 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反映作者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3. 学位论文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不得延期。

  4.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论文提交至学校图书馆存档。

  5.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6.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将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四、学位授予的监督与保障

  1.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2.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

  4.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5.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总结

北京大学在职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关于学位授予的规定,旨在选拔和培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通过严格的学位授予程序和相关规定,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质量。在职博士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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