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在职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如何进行学位授予?
北京大学在职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关于学位授予的规定如下:
一、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拥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道德。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
报名参加在职博士生招生考试,通过考试后录取为在职博士生。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
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开始论文研究。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并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反映作者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学位论文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不得延期。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论文提交至学校图书馆存档。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将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四、学位授予的监督与保障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总结
北京大学在职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关于学位授予的规定,旨在选拔和培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通过严格的学位授予程序和相关规定,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质量。在职博士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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