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强制性条文
景观设计强制性条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用地红线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具体包括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此外,高压线与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也有明确规定。
道路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米。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米。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具体为微型车4.5米、小型车6米、普通车9米、登高车12米、特种车16-20米,具体需按当地消防验收标准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6米,工业区不小于9米,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道路边缘到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建筑物正前道路无出入口时,居住区道路高层5米、多层3米,小区道路3米、组团路及宅前小路2米;有出入口时,小区路5米、组团路及宅前小路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