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餐饮环保要求标准

江门的餐饮环保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油烟净化与排放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目前,江门市餐饮行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即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正在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厨余垃圾处理

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后按分类要求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将盛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类装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一次性餐饮具、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厨余垃圾。

集贸市场、标准化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点。

外卖盒内的残余物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再生利用的外卖盒宜清洗达到回收要求后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适宜回收用的则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环境保护其他要求

餐饮场所应设有送、排风机,油烟(含异味)净化设备,隔油设施,固体废物临时分类存放场地,专用排烟井道等设备设施。

油烟气排风管道应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不应排入城市污水或雨水管道。

废气排放应符合属地标准要求。

未设立油烟专用井道的商住楼或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禁止设置餐饮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措施。

餐饮场所平面布置应满足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减少污染影响;厨房净高不宜低于2.5m。

餐饮场所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集中消毒设施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得建于居民楼内,周围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等有害昆虫孳生地,环境整洁,与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应大于30米。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设置独立清洗消毒间、包装间、储存间和检验室,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生产区整体设计及设施的卫生要求包括生产用水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地面、墙壁材料的选择应便于清洗消毒,排水沟应设置明渠并保证流向正确。

收运与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不随意倾倒、堆放或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并需签订收运服务协议。

餐厨垃圾处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原则,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行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这些要求旨在减少餐饮业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并推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