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测绘规定

地图测绘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地图编制与出版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地图的展示与登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地图管理职责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标准与内容表示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地形图测绘的规范包括比例尺的准确性、地形要求的详细清晰度、符号使用的统一性、图件的布局规范性等。

地图审核

地图的审核工作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地图更新与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地图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并促进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和产业发展。